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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带抵押过户”新政正式实施 怎么办理?政策解读来了

转载 刘祯林2023/03/17 14:23: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大连晚报 作者:记者 金东淑 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金东淑

我市创新开展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交易新模式。3月15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甘井子办事处成功办理了首笔二手房“带抵押过户”业务,这也是全省首笔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抵押过户”业务,打破了二手房交易流程中买房需要垫资还款的模式,“带抵押过户”业务应该如何办理?给购房者带来哪些便利?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进行了解读。

卖方不用还清贷款即可交易二手房

“带抵押过户”是指存在抵押的房产可在抵押状态下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无需提前结清原贷款,相较于传统模式下还清贷款、注销抵押、办理交易过户、买房重新设立抵押等多个环节。

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抵押过户”的含义,是指交易房屋处于在抵押状态,买卖双方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即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卖方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买卖双方约定以“带抵押过户”方式进行存量房交易。也就是说交易房屋尚处于在抵押状态,卖方不用提前还清住房贷款,即可进行二手房交易。与原交易模式相比,大幅缩短交易时间,简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了卖方需提供还贷资金的压力,提升二手房交易效率和便利度,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023年,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足“民生保障”定位和“普惠性公共服务”属性,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和缴存人需求出发,研究提出并拟陆续实施惠民便民政策措施“双十条”,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抵押过户、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筹资金比例、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等,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合理住房需求、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增强广大缴存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开展住房公积金“带抵押过户”业务,是大连公积金2023惠民便民“双十条”中首条落地的新政。目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加快推进其他各项政策措施备案评估审议等程序及业务系统配套建设,力争广大企业及职工群众尽早享受到新政利好。

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抵押过户”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买卖双方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且办理了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资金监管协议应明确为“带抵押过户”且应监管资金合计不小于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二)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被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三)卖方为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诉讼、当前欠款、业务在途等情况;买方申办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四)买方或卖方涉及商业贷款的,该商业贷款银行已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带抵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

买卖双方资金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已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带抵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

(五)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的条件。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操作: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

(一)卖方为公积金贷款

1.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同时办结资金监管。

(2)卖方及其配偶、原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买方及其配偶携带相关证件同时到场,向卖方原公积金贷款所属办事处申请“带抵押过户”。

原公积金贷款为组合贷款且仍存在商业贷款抵押的,应先取得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

(3)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变更合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卖方出具《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及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业务申请。

(4)买卖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或买方贷款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带抵押过户”登记。

(5)资金监管银行按约定完成资金清算分拨,资金到账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卖方贷款结清及抵押注销手续。

2.申请所需材料:

(1)原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身份证,卖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买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2)经备案的大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3)资金监管协议;

(4)不动产权证书;

(5)卖方组合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

(二)买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同时办结资金监管。

(2)买卖双方向卖方贷款机构提出“带抵押过户”申请并取得卖方贷款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

(3)买方及其配偶携带“带抵押过户”贷款所需材料,至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提交贷款申请。

(4)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买方出具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业务申请。

(5)贷款审批后,买卖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带抵押过户”登记。

(6)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带抵押过户”登记成功后,按约定时间发放贷款。

2.所需材料: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2)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监管协议;

(4)卖方贷款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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